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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2民初4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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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民初4910号
  • 案件名称

    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静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民初4910号原告: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议论堡乡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82MYYX0。法定代表人:王云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锋,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奕彤,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静,女,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原告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冯 蕾书 记 员  陈少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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