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菊妹、马光怀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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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379号案件名称
凌菊妹、马光怀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凌菊妹;马光怀;郑光蓉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379号申请人:凌菊妹,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申请人:马光怀,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申请人:郑光蓉,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凌菊妹与被告马光怀、郑光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凌菊妹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光怀、郑光蓉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财保70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凌菊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光怀、郑光蓉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379号申请人:凌菊妹,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申请人:马光怀,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申请人:郑光蓉,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凌菊妹与被告马光怀、郑光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凌菊妹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光怀、郑光蓉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财保70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凌菊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光怀、郑光蓉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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