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尤祥、叶文兵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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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270号案件名称
叶尤祥、叶文兵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叶尤祥;叶文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270号 原告:叶尤祥,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平,台州市黄岩区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音,台州市黄岩区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文兵,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叶尤祥为与被告叶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叶尤祥于同年9月10日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叶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肖蓉 代书记员罗张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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