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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尤祥、叶文兵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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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270号
  • 案件名称

    叶尤祥、叶文兵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叶尤祥;叶文兵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270号 原告:叶尤祥,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平,台州市黄岩区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音,台州市黄岩区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文兵,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叶尤祥为与被告叶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叶尤祥于同年9月10日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叶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肖蓉 代书记员罗张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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