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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国斌、蔡良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8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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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初8869号
  • 案件名称

    蔡国斌、蔡良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蔡国斌;蔡良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8869号 原告:蔡国斌,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友芳,浙江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丽,浙江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良君,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蔡国斌与被告蔡良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鞋材复料款192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蔡良君因需向原告蔡国斌购买鞋材复料。2019年9月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92000元,被告在欠条上签字确认。该款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蔡良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蔡国斌货款192000元及自2021年8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0元,由被告蔡良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莉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李袁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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