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3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璟依,女,201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法定代理人马某,女,199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系申请执行人母亲。被执行人江苏爱乐乐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朱舜。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璟依与被执行人江苏爱乐乐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苏0682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爱乐乐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黄璟依培训款3750元。案件受理费85元,由江苏爱乐乐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由章海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750元,案件受理费85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和不动产登记信息。3、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朱舜、潘云自愿每月拿出7000元清偿张怀林、石海燕等十余起涉两人及江苏佩奇宝贝托育有限公司、江苏爱乐乐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该款项由如皋市人民法院于每年12月30日定期扣划后按比例进行分配,具体数额以分配方案为准,直至朱舜、潘云及江苏佩奇宝贝托育有限公司、江苏爱乐乐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止。二、后续若朱舜、潘云及江苏佩奇宝贝托育有限公司、江苏爱乐乐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还有其他案件,自该案立案起,后续亦参与分配,具体分配数额以分配方案为准。三、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暂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高消费、拘留等强制措施。四、该系列案件执行费由法院第一次分配时,全额收取。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能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682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海涛审判员 张 鑫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喻楠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