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帅与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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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134号案件名称
毕帅与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毕帅;马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34号原告:毕帅,男,1985年10月6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马涛,男,1980年10月14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帅诉被告马涛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阴月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开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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