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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帅与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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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134号
  • 案件名称

    毕帅与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毕帅;马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34号原告:毕帅,男,1985年10月6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马涛,男,1980年10月14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帅诉被告马涛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阴月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开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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