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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庭与唐志强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7执3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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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3129号
  • 案件名称

    审判监督庭与唐志强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审判监督庭;唐志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7执3129号 移送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被执行人:唐志强,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移送执行唐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渝0117民初10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唐志强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被执行人唐志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9月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屋、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唐志强纳入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应当缴纳,但是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117执31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小冬审  判  员    秦  艳审  判  员    陈道兵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卓-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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