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阀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14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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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1422号之一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阀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阀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陈奕掌;陈金凤;天津市阀通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1422号之一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申请人:阀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华实道80号。法定代表人:陈奕掌。被申请人:陈奕掌,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陈金凤,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天津市阀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4号楼-1-102A。法定代表人:陈奕掌。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阀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陈奕掌、陈金凤、天津市阀通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津0319民初114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阀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陈奕掌、陈金凤、天津市阀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878,408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9月17日,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阀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陈奕掌、陈金凤、天津市阀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878,408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和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紫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 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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