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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1执2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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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执2548号
  • 案件名称

    赵新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新华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1执2548号被执行人:赵新华,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赵新华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1执254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可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余小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粟益中代理书记员  郭小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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