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新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1执2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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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执2548号案件名称
赵新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新华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1执2548号被执行人:赵新华,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赵新华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1执254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可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余小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粟益中代理书记员 郭小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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