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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东、袁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830民初3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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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3501号
  • 案件名称

    丁东、袁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丁东;袁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830民初3501号原告:丁东,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江苏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明,江苏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袁昇,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丁东与被告袁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王亚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约定2018年8月1日前还清。后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袁昇辩称,90000元的借条上名字不是我签的,手印是谁按的不清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原告丁东陈述称,2014年10月22日,被告袁昇向其借款现金20000元,2014年11月13日向其借款现金10000元,2014年12月7日向其借款现金20000元,2014年12月10日向其借款现金100000元,合计1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二分;2016年度,原告丁东因准备结婚要进行房屋装修,由被告袁昇帮其进行装修,装修费用60000元冲抵还款;2016年8月29日原、被告在一起结算,被告袁昇出具一张90000元的借条给原告丁冬。借条载明:今借到丁东现金玖万元整(90000)于2018年8月1日前还清,借款人:袁昇2016年8月29日。庭审中,原告丁东提交被告袁昇通过微信转账还款的明细为:2018年7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7000元、2019年11月28日2000元、2019年12月24日2000元、2020年3月20日2000元、2020年6月16日3000元、2020年7月7日5000元,以上转账共计21000元。原告丁东提交的其与被告袁昇微信聊天记录,被告袁昇在2020年6月17日回复原告丁东称“之前那个5000算利息吧,别算账了。”以上事实,有原告丁东的陈述,原告丁东提交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丁东提交了被告袁昇出具的90000元借条证明其与被告袁昇之间于2016年8月29日存在90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袁昇经本院合法通知其应诉、开庭,被告袁昇既不积极提交证据,也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原告丁东提交其与被告袁昇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袁昇认可欠原告丁东本金,并多次表示要还款、要付给原告丁东利息。庭审中,原告丁东提交的被告袁昇微信转账给原告丁东21000元中,被告袁昇于2020年6月17日在微信中回复自认5000元为支付的利息,所以5000元应当作为支付的利息,剩余的16000元原告丁东同意作为归还的本金。经原告丁东催要,被告袁昇未及时清偿债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袁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丁东借款本金人民币7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丁东已预交102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丁东负担200元、被告袁昇负担8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80)。审判员  徐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万芳书记员刘哲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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