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鹏、蒋德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382执1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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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231号案件名称
许鹏、蒋德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许鹏;蒋德秋;刘茂元;杨霞;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鹏彦酒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382执1231号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鹏彦酒业有限公司许鹏、蒋德秋、刘茂元、杨霞:关于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鹏彦酒业有限公司、许鹏、蒋德秋、刘茂元、杨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黔0382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首次执行案号:(2021)黔0382执1231号,执行标的:贷款本金11,800,000.00元及合同约定利息、执行费79,200.00元。2021年6月30日,该笔贷款已经过贷款重组,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鹏彦酒业有限公司已经于2021年6月30日结清。全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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