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努尔比亚努尔买买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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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128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努尔比亚努尔买买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努尔比亚努尔买买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12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王新,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努尔比亚努尔买买提,女,1998年07月0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努尔比亚努尔买买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新2801民初1819之1号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努尔比亚努尔买买提名下价值12278.34元财产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努尔比亚努尔买买提名下价值12278.34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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