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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英、王梦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5执2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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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5执2553号
  • 案件名称

    张兰英、王梦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兰英;王梦晨;安徽淮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5执2553号申请执行人:张兰英,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王梦晨,男,199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安徽淮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吕蒙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394529117D。法定代表人:曹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张兰英与王梦晨、安徽淮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29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对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财产情况通过传统的查询方法到有关部门或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屹立审判员  张跃东审判员  王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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