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海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74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7411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海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海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741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邱杰,行长。被执行人:王海萍,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海萍借款合同纠纷纠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74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貌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嘉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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