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康志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望都仁爱医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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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1821号案件名称
河北瑞康志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望都仁爱医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河北瑞康志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望都仁爱医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瑞康志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望都仁爱医院,所在地保定市望都县。河北瑞康志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望都仁爱医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606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望都仁爱医院履行(2020)冀0606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望都仁爱医院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全部银行信息,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等单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望都仁爱医院法定代表人白玉龙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5、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附近居民反映:望都仁爱医院早已关闭。6、本案标的款189282.29元,案件受理费4478元,执行费2610元,执行到位0元。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北瑞康志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现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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