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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前林、民权佳龙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16民初8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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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16民初8422号
  • 案件名称

    尹前林、民权佳龙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尹前林;民权佳龙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16民初8422号原告:尹前林,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民权佳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演文,职务不详。原告尹前林与被告民权佳龙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尹前林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前林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前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尹前林负担。审 判 员  黎 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心蕙书 记 员  王 棋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16民初8422号原告:尹前林,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民权佳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演文,职务不详。原告尹前林与被告民权佳龙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尹前林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前林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前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尹前林负担。审 判 员  黎 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心蕙书 记 员  王 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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