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前林、民权佳龙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16民初8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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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6民初8422号案件名称
尹前林、民权佳龙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尹前林;民权佳龙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16民初8422号原告:尹前林,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民权佳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演文,职务不详。原告尹前林与被告民权佳龙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尹前林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前林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前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尹前林负担。审 判 员 黎 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心蕙书 记 员 王 棋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16民初8422号原告:尹前林,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民权佳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演文,职务不详。原告尹前林与被告民权佳龙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尹前林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前林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前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尹前林负担。审 判 员 黎 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心蕙书 记 员 王 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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