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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中州、徐州海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03执恢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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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03执恢227号
  • 案件名称

    胡中州、徐州海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胡中州;徐州海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03执恢227号申请执行人:胡中州,男,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徐州海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鞠亚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胡中州与徐州海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苏0303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徐州海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胡中州向本院申请对徐州海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受理胡中州对徐州海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司 磊审判员 毛海威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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