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胡尚财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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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477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胡尚财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胡尚财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4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双电路2号。负责人:沈祖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鹏举,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胡尚财,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尚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2020)湘1123民初3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胡尚财偿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透支本金49993.26元、利息3899.47元,本息合计53892.73元。因被执行人胡尚财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7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胡尚财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一份《申请书》,请求本院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理由为被执行人胡尚财承诺在2021年10月份收割晚稻后,将该案标的款53892.73元分二期履行完毕。但不申请解除被执行人胡尚财银行账户冻结、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承诺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运华审判员 杨为忠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丽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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