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振西、连云港兴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7执2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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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执2279号案件名称
尤振西、连云港兴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尤振西;连云港兴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7执2279号申请执行人:尤振西,男,1990年4月1曰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被执行人:连云港兴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镇河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055190139F。法定代表人:谭志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尤振西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兴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苏0707民初7798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文书:被告连云港兴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尤振西货款34353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律后果。2.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3.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9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至协控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因被执行人股东现提起公司解散纠纷之诉,现在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处置。7.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因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股东现提起公司解散纠纷之诉,现在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处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怀胜审 判 员 杨 杰审 判 员 陈 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臧浩羽书 记 员 韩培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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