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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乐泰物业有限公司、李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3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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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3492号
  • 案件名称

    辛集市乐泰物业有限公司、李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辛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辛集市乐泰物业有限公司;李义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3492号原告:辛集市乐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北区朝阳路明珠花园西院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MA08WQ0R0X。法定代表人:赵建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萌萌,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义,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辛集市乐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本院调解员冯建成诉前调解,原告辛集市乐泰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原告辛集市乐泰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集市乐泰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刘铁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核对位置]书记员  张 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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