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美迪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张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43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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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4351号之一案件名称
岳阳市美迪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张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岳阳市美迪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张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4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美迪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开区花子山路。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被执行人:张琨,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美迪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602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市美迪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日向被执行人张琨司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0日、20日、9月2日、12日先后四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8月20日前往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有房屋信息;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翌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张琨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48141.1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48141.1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健审判员 吴 鹏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红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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