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书安、天津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02执7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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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02执772号之一案件名称
崔书安、天津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廊坊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崔书安;天津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耿胜利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02执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书安,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执行人:天津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耿卫兵,任经理。被执行人:耿胜利,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本院在执行崔书安与天津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耿胜利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宁学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安 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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