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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书安、天津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02执7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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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02执77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崔书安、天津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廊坊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崔书安;天津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耿胜利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02执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书安,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执行人:天津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耿卫兵,任经理。被执行人:耿胜利,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本院在执行崔书安与天津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耿胜利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宁学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安 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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