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敦友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6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刑更607号
  • 案件名称

    刘敦友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敦友
  • 案件缘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刑更607号罪犯刘敦友,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一监区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湘060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敦友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8年10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经对提出假释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刘敦友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24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审核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罪犯认罪服法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刘敦友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刘敦友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岳阳市云溪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敦友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岳阳市云溪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敦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假释期间依法施行社区矫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劲峰审 判 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李岳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赵 静书 记 员  陈倩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