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金桃、李丽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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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1481号案件名称
田金桃、李丽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田金桃;李丽霞;陈德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田金桃,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被执行人:李丽霞,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被执行人:陈德建,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本院受理的田金桃申请执行李丽霞、陈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另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丽霞名下的房产进行了上网拍卖,现一拍,二拍,变卖均已流拍,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表示不愿以物抵债。因被执行人李丽霞、陈德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限制二被执行人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二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存款,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表示不予扣划。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陈德建名下有起亚牌轿车,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表示不予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丽霞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德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经到二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丽雄审 判 员 周 江审 判 员 杜彦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郭思露代理书记员 龙 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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