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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美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4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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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44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美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美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4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美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金江新村新屋湾、老屋冲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88028016U。法定代表人:周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杰,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浔龙河村朱树塘组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685026309Q。法定代表人:王聪球,该公司董事长。湖南美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5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7日,本院(2021)湘012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湖南省消防工程公司对湖南棕榈浔龙河生态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裁定中止对(2021)湘0121执4446号一案的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依法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包括支付合同款1160966元、利息70000元,合计1230966元;以及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9.3%的标准支付从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该案诉讼费7969元及相应执行费等,均未执行到位。目前因被执行人被本院裁定破产重整,被执行人财产存在法律上、客观上的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中止事由撤销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新审 判 员  刘建红审 判 员  何晓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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