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路与郭建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4民初17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24民初1771号案件名称
陈海路与郭建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海路;郭建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4民初1771号原告:陈海路,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湖南省嘉禾县。被告:郭建生,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湖南省嘉禾县。原告陈海路与被告郭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陈海路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以被告郭建生承诺在农历2021年春节前还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建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路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郭建生的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3元,由原告陈海路承担。审 判 员 邓洋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罗静涵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