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羽龙、周春和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433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4338号
  • 案件名称

    王羽龙、周春和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羽龙;周春和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4338号申请执行人:王羽龙,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周春和,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羽龙与被执行人周春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一处,无权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两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股票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叶程鹏审 判 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龙飞书 记 员 杨 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