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刚、董秀芝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85执恢22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恢224号
  • 案件名称

    王刚、董秀芝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刚;董秀芝;刘涛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王**。被执行人:董秀芝。被执行人:刘涛。本院在执行王**、董秀芝与刘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1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1、2021年4月7日经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财产;2、2021年9月17日经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财产。3、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5、2021年9月18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785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明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 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