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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1、湘潭县艺佰拉丁舞艺术培训学校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保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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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执保352号
  • 案件名称

    杨某1、湘潭县艺佰拉丁舞艺术培训学校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某1;湘潭县艺佰拉丁舞艺术培训学校;何丹
  • 案件缘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执保352号申请人:杨某1,女,201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法定代理人:杨某2,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系杨某1之父。被申请人:湘潭县艺佰拉丁舞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西路鸿禧大酒店三楼。法定代表人:何丹。被申请人:何丹,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某1诉被告湘潭县艺佰拉丁舞艺术培训学校、何丹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1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对被申请人湘潭县艺佰拉丁舞艺术培训学校、何丹先予执行医疗费200000元。经本院作出的(2021)湘0321民初27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杨某1对被申请人湘潭县艺佰拉丁舞艺术培训学校、何丹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限被申请人湘潭县艺佰拉丁舞艺术培训学校、何丹于收到先予执行裁定书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杨某1先予执行款200000元,以上款项直接支付至本院指定账户(户名: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88×××72,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凤凰支行)。案件申请费2900元,由申请人杨某1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红审 判 员  王卫星审 判 员  谭琪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胡斯扬代理书记员  熊 厚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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