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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伍、杨政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9执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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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9执472号
  • 案件名称

    王国伍、杨政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国伍;杨政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9执47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伍,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居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政成,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居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伍与被执行人杨政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1)湘1229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政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9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王国伍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政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1年7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杨政成有少量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本院另案已冻结、查封,无工商、无证券等登记信息。于2021年7月26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州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靖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靖州无房产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无住房公积金等登记等信息。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国伍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告知本案存在执行不能的风险,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杨政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9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90000元。经本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小泉审判员  蒋茂武审判员  罗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禹凯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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