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桂龙鞋材有限公司、赵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381民初86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民初8623号案件名称
瑞安市桂龙鞋材有限公司、赵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瑞安市桂龙鞋材有限公司;赵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381民初8623号 原告:瑞安市桂龙鞋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99W7779,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陶山镇碧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邱桂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一威,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敏,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瑞安市桂龙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4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1年7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补充陈述,22000元的货款因为证据方面存在问题,故撤回该部分的诉讼请求,并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1年7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1月9日,被告赵敏因需向原告瑞安市桂龙鞋材有限公司购买TPR材料。同日,被告在金额为12500元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嗣后,被告分文未付。 另查明,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85%。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瑞安市桂龙鞋材有限公司货款12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1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被告赵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阮芳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余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熊翠羽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902号 下一篇 王国伍、杨政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9执4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