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熊翠羽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9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90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熊翠羽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熊翠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29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老米市街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90359943XG。负责人:罗红文,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熊翠羽,女,1990年7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被执行人熊翠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116民初14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61,475.45元、截至2020年9月24日的利息7334.0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467.76元以及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律师费1050元、案件受理费804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但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熊翠羽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某房屋,拍卖得款人民币406,910元,扣除评估费5800元、拍卖辅助费用3255元,为被执行人熊翠羽保留唯一住房安置费85,000元后支付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案款人民币31,2855元(截至202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熊翠羽尚欠房屋抵押贷款本息合计456,451.68元),因拍卖案款已无剩余,故本案未获受偿;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熊翠羽名下某车辆(有抵押,查封期限为二年),因该车辆下落不明且有案外人的抵押权,故本院未予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熊翠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熊翠羽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9月18日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8日,被执行人熊翠羽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61,475.45元、截至2020年9月24日的利息7334.0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467.76元以及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律师费1050元、案件受理费804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9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化雨 审 判 员 黄双平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 建 书 记 员 娄 莉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泽添、周李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3924号 下一篇 瑞安市桂龙鞋材有限公司、赵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381民初86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