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泽添、周李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3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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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3924号案件名称
沈泽添、周李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沈泽添;周李潇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3924号 原告:沈泽添,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周李潇,女,199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泽添诉被告周李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沈泽添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李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泽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沈泽添负担。 审判员林映青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汪玲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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