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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瓦卓玛、旺久卓玛等贡觉欧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102民初2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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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藏0102民初2832号
  • 案件名称

    达瓦卓玛、旺久卓玛等贡觉欧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拉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达瓦卓玛;旺久卓玛;贡觉欧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02民初2832号原告:达瓦卓玛,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藏族,拉萨市城市区人,经商,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旺久卓玛,女,1990年9月7日出生,藏族,西藏堆龙德庆县人,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贡觉欧珠,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藏族,拉萨市城关区人,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达瓦卓玛、旺久卓玛与被告贡觉欧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达瓦卓玛、旺久卓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达瓦卓玛、旺久卓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索朗德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次白书记员    旦增曲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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