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刘宇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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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485号案件名称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刘宇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刘宇峰;齐春萍;安志涛;刘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485号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213号兴业银行大厦第17层。法定代表人:郑海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宇峰,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大连普兰店区。被执行人:齐春萍,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满族,系个体,现住。被执行人:安志涛,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被执行人:刘畅,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现住大连普兰店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刘宇峰、齐春萍、安志涛、刘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0281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1061.53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房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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