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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铖、高俊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02执3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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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02执3528号
  • 案件名称

    曹铖、高俊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曹铖;高俊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3528号 申请执行人:曹铖,男,1991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高俊安,男,1989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曹铖与被执行人高俊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浙0702民初9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55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短信、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高俊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因价值较低,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处置。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高俊安采取了限制消费、罚款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02执35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高明 审判员阮君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吴雨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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