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林、陈安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3民初6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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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3民初6255号案件名称
苏小林、陈安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苏小林;陈安智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3民初6255号原告:苏小林,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陈安智,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139××××6418。原告苏小林诉被告陈安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苏小林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小林负担。审 判 员 陈美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付小梅书 记 员 甘元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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