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野与杨美英、李明龙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7执恢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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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执恢139号案件名称
王野与杨美英、李明龙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野;李明龙;杨美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7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王野,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杨美英,女,196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李明龙,男,195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王野诉被告杨美英、李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杨美英、李明龙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杨美英归还借款18,000元及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李明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中,本院未查实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遂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4月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杨美英、李明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7日冻结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但均余额不足。本次冻结期限一年。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待期满前第30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届时,由本院办理续冻手续。除此之外,两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杨美英、李明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贤审 判 员 崔 宁审 判 员 孙文华法官助理 何 骏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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