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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翠华、丁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0民终2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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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0民终2934号
  • 案件名称

    王翠华、丁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翠华;丁会;向东;陈春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民终2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翠华,女,1970年6月24曰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聚泉,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会,女,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扬州市江都区,现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东,男,1991年2月9曰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扬州市江都区,现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凯,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陈春华,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扬州市江都区,现在监狱服刑。上诉人王翠华因与被上诉人丁会、向东及原审被告陈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1012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翠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翠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翠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王翠华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杰审判员 刘念昌审判员 刘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永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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