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飞雪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3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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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3109号案件名称
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飞雪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飞雪餐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310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北道7号。法定代表人:刘生发,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飞雪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南道与华坪路交口天拖创意生活园(五区)5号楼-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涛,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飞雪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飞雪餐饮有限公之间达成持续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3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陈风利审判员 梁 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缪 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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