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贾兴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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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047号案件名称
郭建、贾兴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郭建;贾兴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047号申请人:郭建,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贾兴昌,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郭建与被执行人贾兴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21)豫1321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贾兴昌已经偿还郭建3万元,剩余款项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偿还。郭建自愿撤回对贾兴昌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10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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