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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军、于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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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1712号
  • 案件名称

    朱永军、于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朱永军;于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军,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被执行人于兵,男,汉族,1967年6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朱永军与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冀0606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兵履行(2021)冀0606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于兵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全部银行信息,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等单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于兵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5、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其邻居反映:被执行人于兵不在此地居住。6、本案标的款726697.22元,案件受理费4765元,执行费8177元,执行到位0元。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朱永军,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现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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