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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有主、刘中亚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2执3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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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2执3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有主、刘中亚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韶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吴有主;刘中亚;章超良;陈富华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2执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有主,男,194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被执行人:刘中亚,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章超良,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被执行人:陈富华,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申请执行人吴有主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中亚、章超良、陈富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38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从被执行人刘中亚、章超良、陈富华账户扣划共计26638.18元,申请执行人吴有主与被执行人章超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剩余款项22901.18元由章超良在2022年12月1日之前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吴有主,申请执行人吴有主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章超良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章超良限制高消费,我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382民初317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忠审 判 员 沈 蹦审 判 员 陈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湘沅书 记 员 王依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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