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张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4执22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4执2213号案件名称
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张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兰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张立;李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4执2213号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住所地:兰陵县供销社。法定代表人:王胜昌,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立,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兰陵县兴明乡尹家村。被执行人:李伟,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申请人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立、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鲁1324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鲁1324执2213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9月1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存款、股票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案款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部分执行费用亦未缴纳。本院向申请人反馈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予以认可,并同意本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刘晓辉审判员 耿学军审判员 李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永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