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4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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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4943号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洁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494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彭寿斌,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强,辽宁晓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辽宁晓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洁,男,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辽0202民初821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本金92733.32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任洁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8日、7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任洁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收益性财产保险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6月16日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任洁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上述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宝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徐天鸣书 记 员 关晓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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