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二平、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1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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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1792号案件名称
许二平、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许二平;巴特尔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1792号申请执行人:许二平,男性,1974年08月17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巴特尔,男性,1970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许二平申请执行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250000元、诉讼费2525元,执行费3688元未缴纳。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2021年9月16日发出限高令;3、2021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信息等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内0602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繁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执行员 李 元书记员 郭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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