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宸铭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1225执恢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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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1225执恢66号案件名称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宸铭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会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宸铭;刘玉香;会同县晟玉木业有限公司;梁双林;袁进玉;龙泽莲;梁奇越;龙世金;张秀莲;粟远香;梁华;张曦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225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55846011X。法定代表人:熊朝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宸铭(曾用名张秀辉),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刘玉香,女,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会同县晟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马鞍镇相见街上。法定代表人:张宸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双林,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袁进玉,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龙泽莲,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梁奇越,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龙世金,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张秀莲,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粟远香,女,1990年5月7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梁华,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张曦文(曾用名张桂娥),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宸銘、刘玉香、会同县晟玉木业有限公司、梁双林、袁进玉、龙泽莲、梁奇越、龙世金、张秀莲、粟远香、梁华、张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5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仕友审 判 员 陶湘宁审 判 员 张太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米 斌代理书记员 杨 宾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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