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志祥、方巨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03执3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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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03执363号之一案件名称
左志祥、方巨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左志祥;方巨云;江乃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03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左志祥,男,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执行人:方巨云,女,198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扬州市维扬区。被执行人:江乃兵,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扬州市维扬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左志祥与被执行人方巨云、江乃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03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左志祥的申请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1003执363号的执行。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刁安心审判员 张广才审判员 李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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