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陈玉琴蔬菜批发部、孙斯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81民初6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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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81民初6881号案件名称
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陈玉琴蔬菜批发部、孙斯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溧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陈玉琴蔬菜批发部;孙斯凡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81民初6881号原告: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陈玉琴蔬菜批发部,经营场所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注册号×××。经营者:陈玉琴,女,1968年4月2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孙斯凡,男,1960年5月2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陈玉琴蔬菜批发部诉被告孙斯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调中双方已经协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陈玉琴蔬菜批发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陈玉琴蔬菜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阮留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青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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