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娇蒂丝商贸有限公司、蚌埠市兴源风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终2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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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终2720号案件名称
北京娇蒂丝商贸有限公司、蚌埠市兴源风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北京娇蒂丝商贸有限公司;蚌埠市兴源风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娇蒂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8号楼7层1单元710-1。法定代表人:徐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兴源风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4991号。法定代表人:刘忠全,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北京娇蒂丝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兴源风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娇蒂丝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娇蒂丝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家才审 判 员 朱怀甫审 判 员 秦 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唐红艳书 记 员 杨 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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